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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法官作定罪与量刑考虑的80种情形,对您的有效辩护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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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法官作定罪与量刑考虑的80种情形,对您的有效辩护很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于523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2523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冤错案件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09.3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2523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法院量刑要考虑从重从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情节,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程度等事实情况。这些情况概况说来大致有 80种情形。


一、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形(共19种)

——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 胁从犯(第28条);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 从犯(第27条第2款);
4、 自首(第67条第1款)。

——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 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我国司法实践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共61种)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10、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11、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2、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3、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4、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15、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6、 防卫不适时的;
17、 避险不适时的;
18、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9、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20、 偶犯、初犯;
21、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22、 一般残疾人犯罪;
23、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24、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25、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6、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27、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28、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29、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30、 假想防卫;
31、 假想避险;
32、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33、 认罪态度较好的。

——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7、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8、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9、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10、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11、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12、 挑拨防卫。
13、 再犯(非累犯);
14、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15、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16、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17、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18、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19、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20、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21、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22、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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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三、量刑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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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桂,13122610155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硕士,《银行家》期刊撰稿人,律师和理财师证书,发表十多篇家族信托文章。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财富规划和传承。我的目标是做企业家的私人律师,民事和刑事交叉,避免诉讼的发生,维护家庭的稳定。使用保险、信托,代持,协议,理财产品等金融和法律工具做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