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桂刑事辩护、婚姻家事&财富管理与执行团队,13122610155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辩护重点、有效的不起诉减轻辩护!

 二维码 315
作者: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帮助您有效辩护:诈骗罪使用法律规定的整理来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辩护重点、有效的不起诉减轻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辩护重点、有效的不起诉减轻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辩护策略及量刑优化路径

一、‌犯罪核心特点

组织架构严密化与跨境性

犯罪集团呈现“链条化分工”,涵盖技术开发、话术设计、资金洗白等环节,部分境外窝点形成“诈骗园区”规模化运作;

跨境犯罪模式包括“人内网外”“人网皆外”等组合,境外服务器与洗钱路径增加侦查难度。

技术赋能与精准欺诈

利用区块链、AI换脸、虚拟货币等新技术实施诈骗,资金流向隐蔽性更强;

定制“长线话术剧本”(如冒充公检法、虚假投资理财),针对特定群体实施心理操控。

社会危害与治理难点

单案被害人数量多、分布广,资金追回率不足20%;

境外犯罪团伙受当地势力庇护,国际合作障碍导致打击受限。

二、‌核心辩护方向与策略

主观故意与行为定性抗辩

非法占有目的缺失‌:证明资金用于真实经营(如实体项目开发)或行为人未参与分赃决策;

罪名切割‌:对仅参与技术运维、资金转账等辅助环节的行为人,主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

证据链薄弱点突破

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对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未经原始介质提取的电子数据申请排除;

涉案金额异议‌:剔除重复统计、未实际到账资金(如虚假刷单流水),降低量刑档次。

跨境案件特殊抗辩

质疑境外证人证言、服务器日志等证据跨境调取合法性(如未经使领馆认证),削弱指控证明力。

三、‌有效不起诉与量刑减轻路径

类型

操作要点

法律依据及效果

法定不起诉

涉案金额未达立案标准(如3000元以下)或情节显著轻微(如仅转发链接未参与分赃)

《刑法》第13条,直接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酌定不起诉

全额退赃+谅解书+认罪认罚,推动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实现非罪化处理

从犯降档量刑

对底层话术编写员、资金“卡农”主张从犯地位(量刑可降一档)

典型案例显示缓刑适用率提升40%以上

四、‌实务操作精细化指引

量刑协商重点

退赃退赔优先级‌:全额退赔可减少基准刑40%6,分期退赔需取得被害人书面同意;

特殊主体优待‌: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群体可争取适用缓刑或社区矫正。

程序性权利行使

对取证程序违法(如未同步录音录像)、鉴定资质不符等问题提出异议;

对犯罪集团主犯未到案的案件,主张全案证据不足推动存疑不起诉。

通过‌“主观要件解构+证据合法性审查”‌双轨策略,结合跨境案件特殊性与退赃退赔等量刑协商机制,可显著优化辩护效果。数据显示,涉案金额异议成功案件量刑降档率达35%,而全额退赃对缓刑适用贡献率超50%。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辩护重点、有效的不起诉减轻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及辩护策略分析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核心特点

组织严密与跨境特征

犯罪集团呈现‌链条化、层级化‌运作,分工涵盖技术开发、话术设计、资金洗白等环节,部分集团在境外设立“诈骗园区”形成规模化犯罪网络;

跨境犯罪占比高,行为模式涵盖“人内网外”“人外网内”等多种跨地域组合,增加侦查与追责难度。

技术更新与精准欺诈

利用‌区块链、AI换脸、远程操控‌等新技术实施诈骗,资金转移路径隐蔽性更强;

定制“长线话术剧本”(如冒充公检法、虚假投资理财),针对特定群体实施心理操控,欺骗性极高。

危害性与治理难点

单案涉及被害人数量多、地域广,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且资金追回率不足20%;

部分境外窝点受当地势力庇护,打击取证面临国际合作壁垒。


二、‌核心辩护重点及策略

主观故意与行为定性抗辩

主张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如真实经营意图),或仅参与辅助环节(如技术运维)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切割罪名至帮信罪或掩隐罪;

对挂名法定代表人、基层员工等,通过任职记录、聊天记录证明其对诈骗活动‌无主观明知‌。

证据链薄弱环节突破

质疑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如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对涉案金额计算提出异议,剔除‌重复统计、未实际到账资金‌(如虚假刷单流水)以降低量刑档次。

跨境案件管辖权争议

对境外服务器数据、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的跨境调取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削弱指控证明力。

三、‌有效不起诉与量刑减轻路径

法定不起诉条件运用

对情节显著轻微案件(如涉案金额未达3000元立案标准),推动法定不起诉;

证明行为人系‌被胁迫参与犯罪‌且未获赃款,符合《刑法》第28条胁从犯规定。

酌定从轻情节挖掘

退赃退赔+谅解书‌: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可减少40%;

认罪认罚协商‌: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结合坦白情节最高减刑30%;

从犯地位主张‌:对仅负责话术编写、资金转账的底层人员,通过角色分工证据争取降档处理。

程序性救济路径

对犯罪集团头目未到案的案件,主张全案证据不足,推动‌存疑不起诉‌;

利用跨境案件中境外证据转化瑕疵(如未经使领馆认证),削弱指控体系完整性。

四、‌实务操作预警

罪名切割差异化策略

对同时涉嫌‌诈骗罪与帮信罪‌的案件,通过技术日志、分赃记录证明行为人仅提供中立帮助行为;

量刑协商精准化

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结合《刑法》第17条、第72条推动缓刑适用。

通过综合运用‌“证据审查+主观要件抗辩”‌双轨策略,结合资金流向、技术参与度等关键证据,可显著提升无罪或罪轻辩护成功率。典型案例显示,主观故意抗辩在诈骗未遂案件中成功率超30%6,而退赃退赔对缓刑适用率贡献达50%以上。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与传统诈骗相比较,电信诈骗还具有以下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罪行为的基本模式包括:第一,行为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二,被害人因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陷入了认识错误;第三,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相应财物;第四,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产。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讲,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点,才能从客观上认定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在认定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应当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同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客观上并未实施欺诈行为,亦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电信诈骗罪的特点,辩护工作的重点如下

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在案证据中,是否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

辩护律师在审阅在案证据时,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微信、QQ等通讯工具向被害人发布的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是否足以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支付了财物,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被害人的财物。

办理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仔细的阅卷工作全面地掌握案件事实,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在案证据去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二)根据在案的客观证据去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影响行为的性质。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行为人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也不应以诈骗罪论处。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对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应当从客观行为予以推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结合以下事实进行判断:(1)欺诈行为的内容;(2)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约定义务的能力;(3)资金的流转情况。

(三)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另一方面“电信诈骗罪”有其鲜明的特征,由于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不特定、地域分布分散,点差取证难度大,所以电信诈骗罪的证据之辩比其他罪名更加重要,要特别注意“证据类推”,所谓“证据类推”是指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将部分犯罪证据体系完整的个体适用到全案的整体当中,举个例子,一个电信诈骗案件,根据公司电脑的后台数据涉及被害人有200人,其中侦查机关收集了其中20名被害人的证据,这二十人证据体系完整,各项数额与公司电脑后台数据完全吻合,会将此此20人的证据类推其余180人,这种现象在实现中尤其是电信诈骗罪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作为辩护人对于这种情况要引起重视,对于类推证据的适用要提出反对的意见,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充分的条件,要以此据理力争。

(四)主观方面是否符合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之辩犯罪嫌疑人对象主要是对在以集团、公司为犯罪载体中的普通员工,现在侦查机关包括审查起诉机关,在计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是通常的算法是从该员工入职到案发期间,只要是该员工的数额,都会逐一相加,但是实际的情况是,该员工刚入职的时候并不知道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随着入职时间的增长,有的会通过其他员工的谈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自己负责业务的异常等情况,在主观上模糊的认识到公司可能有问题,才知道公司的犯罪事实。所以在开展辩护工作时要着重把握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对于入职到主观明知这一段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在计算犯罪数额时要将此期间的犯罪数额减掉,具体的时间节点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把握。

(五)从犯之辩

根据自己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情况来看,公司的领导层都被定位主犯,员工及中层领导一般都会认定为从犯,但是要引起注意的是,根据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现在法、检机关都会将主从犯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即分为“主犯中的主犯、主犯中从犯,从犯中的主犯、从犯中的从犯”,这主要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六)“认罪认罚”制度

这是一个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自己的认罪、悔罪态度,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作为辩护人,要客观、科学的分析具体的案情,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最有利的意见,个人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出台,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在考验着辩护人的智慧,辩护人要对案件的结果有更加提前、精准的分析,因为辩护人的任务就是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使被告人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如果分析的不够准确、自己误判,或者没有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本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使被告人减轻处罚而没有适用的,等于说白白浪费了一次减轻处罚的机会,这样的辩护就是失败的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辩护重点、有效的不起诉减轻辩护!

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   

    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从参考性案例分析有效辩护点

一: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无罪

1.法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0年7月21日)

  案号:(2009)浦刑初字第264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从被告人法某履约的整个过程,不能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法某从宰琦公司租车后,原本正常履约,支付租金。直至2008年初,发生拖欠租费,对拖欠的费用及因此发生的滞纳金,超时费,法某一直予以认可,并未否认,也多次筹款予以归还。

     

2.马卫兵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20日)

  案号:(2016)豫0326刑初218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因被告人主观上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二: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

1.孔竹清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年2月28日)

  案号:(2016)鄂28刑终13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销售木质棺材的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违反双方口头约定,隐瞒出售的棺材系用铁钉连接拼凑的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但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加工、销售棺材的过程中,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运输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销售棺材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孔竹清的民事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叶志波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27日)

  案号:(2016)粤刑终63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认定叶志波向林某借款时虚构其要收购花都区冠华花园土地的借款理由及意图非法占有借款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本单也是一起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叶志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叶志波借款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认定叶志波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叶志波伪造合某大酒店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三: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即使客观上实了“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借款用途”等“骗”取借款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1.曾维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年4月28日)

  案号:(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120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1)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曾维的行为符合《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的规定,应认定曾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见。经查,《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的规定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适用;该《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几种情形,是对金融犯罪领域中的诈骗行为进行认定时应考量的几种情形。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一起普通诈骗案,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不能用该规定来简单的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故该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原审被告人曾维因赌博输钱后,虚构了借款理由,同时也隐瞒了借款用途,这是曾维为了能达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方法,该行为表现形式满足了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但认定曾维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考量曾维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构成诈骗罪。因本案认定曾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故不能因其客观行为表现而客观归罪。

  (3)原审被告人曾维的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曾维对其所借债务至始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为被害人权利得到实现采取了主动还款或约定还款的行为,故其行为不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被告人虽对事实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未达到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标准的,不构成诈骗罪

1.邓高林诈骗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7月4日)

  案号:(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理由:上诉人邓某甲虽然在评估资产报告中提供了虚假发票、出具假证明,借以夸大其资产,但其还是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诉人邓某甲已归还徐某丙人民币36万元,还有一辆价值97800元的汽车抵押给徐某丙,本案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邓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故上诉人邓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程康明、薛东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0月18日)

  案号:(2015)丽缙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理由:该款项性质应属帮胡某办事情而收取的好处费,而非诈骗所得财物,故程康明对于胡某支付的20万元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第三,虽然程康明在介绍符某时可能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该夸大的介绍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故程康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程康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五:客观上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不符合诈骗罪客观要件的无罪

1.任某某玩忽职守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6月18日)

  案号:(2014)瓦刑再初字第2号

  裁判理由:案外人刘一宁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动迁补偿款而判处犯诈骗罪,刘一宁上诉后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不构成诈骗罪,改判无罪。现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一宁的欺诈行为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判决刘一宁无罪。


  六:客观上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均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

1.周XX诈骗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月24日)

  (2013)葫刑二终字第00182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XX与各关系人之间属经济债务纠纷,具备一般民事特点,应界定为民事行为,不受刑法调整。被告人周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财物,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周XX将所借款项及物资用于挥霍或挪作他用,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符仁岩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26日)

  (2016)新2925刑初第158号

  本院认为,主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与浙江省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因被逮捕导致合同部分履行,期间没有用欺骗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仁岩不构成诈骗罪。


  七:特定情况下的主体不符合——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人员按照政府要求,虚构事实获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因该专项资金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人员不构成诈骗罪。

1.任某诈骗罪再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8月26日)

  案号:(2014)鄂汉川刑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地方政府与企业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本案中涉及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获得、使用、分配的主体均为地方政府,被告人任某及华清水泥公司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做了虚报职工人数、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更改生产设备型号等辅助性工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八:因果关系——被告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害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1.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诈骗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8日)

  案号:(2014)榕刑终字第851号

  裁判理由:本案的被害人是上薛村的村民,村民从一开始就质疑上诉人何某甲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何某甲的行为无法让上薛村的村民陷入错误认识,不能基于他人错误认识获得财产,亦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辩护重点、有效的不起诉减轻辩护!

相关案例文书展示

释放证明.png   网络诈骗罪.png




马华桂二维码.jpg

分享到:

Law & Consulting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

马华桂,13122610155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硕士,《银行家》期刊撰稿人,律师和理财师证书,发表十多篇家族信托文章。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财富规划和传承。我的目标是做企业家的私人律师,民事和刑事交叉,避免诉讼的发生,维护家庭的稳定。使用保险、信托,代持,协议,理财产品等金融和法律工具做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