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妨害公务案件的重点法条,有效辩护思路,你需要知道
《刑法》第277条
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第五款(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使用危险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司法解释与实务指引
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的意见》明确“依法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强调行为时的合法性推定原则;
《刑法》第157条第二款:暴力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公务行为合法性否定
防守型策略:指控方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证件等关键证据,主张“依法执行职务”证据不足;
进攻型策略:通过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明执法人员存在程序违法(如未出示证件、超职权范围执法)。
案例支撑:某装修纠纷案中,因城管暂扣工具未出示执法证件,法院认定执法程序违法,判决无罪。
客观行为要件抗辩
暴力程度不足:举证证明仅存在拉扯、推搡等轻微肢体接触,未达到阻碍公务的实质危险;
未实施威胁行为:聊天记录、现场录音等证据显示仅有口头争执,缺乏暴力威胁性质。
主观故意排除
醉酒、精神障碍等状态下实施行为,结合医学鉴定证明无阻碍公务的故意。
量刑协商机制运用
认罪认罚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基准刑最高可减少30%;
退赔谅解联动:全额赔偿执法人员损失并取得谅解书,量刑降幅可达40%。
情节差异化论证
从犯地位主张:对仅参与辅助行为(如围观起哄)的当事人,通过分工证据争取降档处理;
执行瑕疵抗辩:执法人员存在言语挑衅、不规范操作等过错,推动减少基准刑10%-30%。
证据合法性审查
对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违法(如未封存原始介质)、伤情鉴定资质瑕疵等问题提出排除申请;
跨境/特殊案件应对
涉及袭警罪案件,重点审查执法记录仪视频完整性,排除剪辑篡改可能。
情节类型 | 量刑区间 | 辩护发力点 |
轻微暴力未造成伤害 | 拘役/管制 | 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
造成轻微伤 | 6个月-1年有期徒刑 | 退赔+认罪认罚组合策略 |
袭警且使用危险工具 | 3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切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要件 |
通过精准锁定“公务合法性+暴力程度”双重突破口,结合程序性救济与量刑协商,可显著提升辩护成功率。数据显示,合法性抗辩在争议性执法案件中的无罪率超20%,而认罪认罚对缓刑适用率的贡献达60%以上。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点司法解释与意见、批复等
1、1998年5月8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2000年4月24日,最高检《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2001年6月4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2002年9月4日,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2003年5月14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6、2003年12月23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7、2010年3月2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8、2012年11月2日,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9、2013年6月17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
第十二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0、2015年12月24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三)上海市办理妨害公务案件的相关规定
1、2011年12月6日,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办理盗窃燃气及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燃气监督检查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2013年7月18日,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工作。
三、使用下列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殴打、撕咬等严重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造成民警轻微伤或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恶劣影响的;
(三)公然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等言语相威胁,阻碍人民警察执法,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恶劣影响的;
(四)毁坏警用装备、配备或者公安机关办公设施,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或者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的;
(五)为了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辆拖、撞、碰擦人民警察,或者使用非机动车拖、撞、碰擦人民警察致轻微伤的;
(六)使用刀具、棍棒等,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
(七)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抗拒人民警察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除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外,实施其他犯罪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与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造成人民警察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判处缓刑:
(一)曾因妨害公务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殴打人民警察致轻微伤的;
(三)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后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聚众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
六、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七、本意见所称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妨害公务案件的辩护要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审查重点,结合以往的公诉工作经验,笔者大致总结了妨害公务案件
1、行为指向的职务行为是否属于执行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应当具备一定的范围与限制条件,简单来说,每个国家机关所管辖的社会事务各有不同,如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税务机关管理税收征管工作,城管则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等等。对不属于该国家机关管理范围的事务,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2、行为指向的职务行为是否属于执行人员的具体职务权限
在同一个国家机关内部,也有经过分配、指定、委任,才能获得职务权限的具体事项。典型的比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刑事特情工作需要经过授权方能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对没有具体职务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相关行为应当认为超出职务权限,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3、行为指向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职务行为需要具备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包括:第一,职务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第二,职务行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职务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刑事诉讼中的逮捕为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条件,方式与程序方可实施。
4、行为是否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
如上文所述,不同的妨害公务行为只有造成了相应的后果方能构成犯罪。因此,在为妨害公务罪当事人进行辩护过程中,明晰相关行为性质并结合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会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相关量刑情节问题
由于在本市规定中,对于妨害公务罪设置了一般不予适用缓刑的相关情形,因此对于行为人是否符合该些情形,以及在符合该些情形的情况下,能否通过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甚至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达成谅解协议的方式减轻处罚也是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工作。
6、审查行政行为的性质
行政行为可区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
本罪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只有具体的行政行为才能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变动的结果,抽象的行政行为则不具有此法律效果,且公民无妨碍的必要(亦无妨害的可能)。
据此,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的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7、阻碍的是“非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问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程序法规定,行为人进行阻挠的,行为人具有对不合法行为的自救权,符合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构成的阻却事由,不构成本罪。
8、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应不成立本罪。而且,就阻碍而言,若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如被拘留人、被留置盘问人)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一般认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亦不成立本罪。
诚然,从字面分析,还可以从行为是否符合“暴力、威胁”属性进行无罪辩护。但笔者认为,关于本罪“暴力、威胁”暂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除非行为确实显著轻微、不具有人身伤害可能性的,否则,这一辩护思路作为量刑辩护策略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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