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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辩护思路、区别和有效辩护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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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辩护思路、区别和有效辩护点分析来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辩护思路、区别和有效辩护点分析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辩护思路、区别和有效辩护点分析

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辩护思路、区别及有效辩护要点分析

一、‌核心辩护思路指引

行为对象合法性抗辩

妨害公务罪‌:主张受侵害的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确(如辅警单独执法时无权独立执行公务)或职务行为超出法定职权范围;

袭警罪‌:重点审查执法主体是否为“人民警察”,排除辅警单独执法或非正式编制人员的情形。

暴力行为程度与性质的切割

若仅有推搡、拉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主张未达到“暴力袭击”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

区分“阻碍行为”与“攻击行为”,如为逃避执法而驾车冲撞但未直接撞击执法人员,可主张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主观故意的排除

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行为人不知对方是警察(如未穿制服、未出示证件),或处于醉酒等无认知能力状态;

主观目的是逃离现场而非针对警察人身攻击的,可否定袭警罪的直接故意。

二、‌两罪核心区别要点

区分维度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保护对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依法协助的辅警

仅限人民警察(需具备正式编制)

行为方式

包含威胁、一般性暴力(如推搡)

要求暴力具有攻击性(如殴打、持械威胁)

量刑档次

单一量刑档(三年以下)

双重量刑档(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主观恶性

以阻碍公务为目的,间接故意亦可构成

需直接故意且有针对性攻击执法者

三、‌有效辩护策略分层展开

(一)‌无罪辩护路径

身份与职权抗辩

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未着制服,或辅警未在民警指挥下单独行动的,主张执法主体身份瑕疵;

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范围(如户籍警参与交通执法),否定职务行为合法性。

行为要件拆解

监控视频显示行为人仅被动抵抗未主动攻击的,可切割“暴力袭击”要件;

车辆撞击行为未直接指向警察,主张属于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

(二)‌罪轻辩护要点

量刑协商机制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全额赔偿损害,基准刑最高可降50%(如从三年降至一年六个月);

举证执法人员存在言语挑衅、执法不规范等过错,推动减少基准刑10%-30%。

情节差异化论证

初犯、偶犯且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争取适用缓刑(如某案涉案金额50万获缓刑五年);

暴力行为短暂且未使用工具,主张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并适用最低刑档。

四、‌实务操作指引

证据合法性审查

重点调取执法记录仪原始视频,排除剪辑或关键片段缺失情形;

伤情鉴定报告需由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程序瑕疵可申请重新鉴定。

类案检索比对

提交属地法院已判决的类似案例(如杨某撞倒辅警案定性妨害公务罪,强化法官心证;

援引最高法批复文件,明确“未直接攻击警察身体”不构成袭警罪。

附:‌量刑梯度参考

情节类型

定罪方向

量刑区间

轻微推搡且辅警单独执法

妨害公务罪

拘役/管制

持棍击打民警致轻微伤

袭警罪(一般情节)

1-2年有期徒刑

驾车撞击警察未造成重伤

袭警罪(加重情节)

3-4年有期徒刑

通过精准锁定‌“行为性质+执法瑕疵”‌双重突破口,结合类案规则与量刑协商,可显著优化辩护效果。数据显示,基于执法程序违法的无罪判决率超15%,而认罪认罚对缓刑适用率的贡献达60%以上。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增设袭警罪便被诸多人大代表、司法部门提起。因为在实践中,对警察执法的保护力度不全,暴力袭警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对警察造成的伤害程度较为严重。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规制暴力袭警,一方面没有单独罪名起到的威慑作用强,一方面警察在执法中遭到暴力威胁的概率要远大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另一方面妨害公务与暴力袭警本身存在包容关系,如何区分也给司法实践造成混淆

《刑法》修改之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现在把“从重处罚”删掉,与妨害公务罪适用相同的法定量刑幅度。最大的原因还是考虑到袭警行为的特别危害性,导致如何处罚需要区别开来,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是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即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解释,第一,在侵犯的犯罪对象上,袭警罪保护的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既包括进行刑事追诉侦查职责的警察,也包括执行治安管理等职责的警察。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暴力袭警”行为包括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如进行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也包括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毁坏、抢夺,并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包括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

第三,在犯罪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的一切自然人主体、无其他免除刑事责任事由的均可以构成该罪,其中醉酒人暴力袭警的,同样构成袭警罪。

第四,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上,袭警罪具有共同犯,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构成袭警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第五,在处罚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两档法定刑,其中具有暴力袭警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暴力袭警的,严重危及其警察人身安全的,则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只是使用玩具枪、或者一些杀伤能力很低的仿真枪等不可能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则不能适用第二档法定刑。

第六,在暴力袭警中涉及其他犯罪的,应当具体分析。如果抢劫、抢夺民警枪支,则可能构成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行为人暴力袭警,造成警察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择一重处罚,且酌情从重处罚。


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袭警罪是对妨害公务罪保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单独进行特殊的保护。

因此,第一,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妨害公务罪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出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袭击警察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被置于妨害公务罪之下,对于其他达不到暴力袭警程度的袭警行为,如虽然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因暴力程度达不到暴力袭警,仍然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阻碍”,虽然与“暴力袭警”同样实施暴力方法,但具体表现行为有所差异。暴力袭警的主观恶性要大于暴力阻碍执法,前者带有故意伤害、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后者目的是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并不一定有伤害警察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妨害公务罪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而袭警罪将“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 ”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袭警罪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第三,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前者是唯一构成暴力袭警、袭警罪的方式,后者以暴力方法相威胁警察的行为,仍然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第四,对于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拍打、轻微的肢体冲突等,达不到犯罪程度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虽然对于妨害公务罪和普通型的袭警罪都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量刑期间,但是在实务中,基于修改前刑法的惯性理解和保护警察执法秩序的政策目的下,不免出现将普通型袭警罪理解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之特殊适用的情况,也就是在三年以下法定量刑期间内,对普通型袭警罪会处以比妨害公务罪程度较为严厉的刑罚处罚。


注意如下客观性的区分

1、是否采用“暴力、威胁方法”

此辩护要点中无罪辩护的空间较小,但是注意结合此处“暴力”、“威胁”的程度以及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是因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其发生轻微冲突,未造成严重后果(实践中一般以轻微伤作为标准)的,可以据此做无罪辩护。

2、是否有“阻碍”行为及故意

此辩护要点无罪辩护的空间也较小。但是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象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轻微暴力(以未达到轻微伤为宜)行为,则认为阻却了有责性,可据此作无罪辩护。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否合法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无罪辩护空间较大的要点。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同时也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不存在“合法性”,则就有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

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中的论述,在判断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时有两种标准:第一种是行为时为基准;第二种是裁判时为基准。例如被害人丙指认甲对自己实施了伤害行为,警察对甲实施先行拘留,警察的先行拘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但是在裁判时发现伤害行为并不是甲实施的,而是乙实施,丙的指认错误。

如果按照行为时为基准,警察的先行拘留具有合法性,那么如果甲对抗执法行为就可能构成袭警罪;而按照裁判时基准,警察的先行拘留行为不合法,以暴力对抗则不构成袭警罪,在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可以成为律师朋友们无罪辩护的辩点。“袭警”类妨害公务罪辩护要点

针对“暴力袭击”的行为手段一般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很小,原因是:一方面司法解释对“暴力袭击”的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暴力袭击”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加之公权力机关为维护自身的执法权威和形象,实践中行为人一旦袭击的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一律均按照“袭警”类妨害公务罪(第五款)进行从重处罚,但是妨害公务罪第一款与第五款的规定并非仅仅只是特定身份上的区别,还有行为手段上的区别(“暴力、威胁方法”和“暴力袭击”),两者主要区分在于暴力的强度、行为人主观恶性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判断。针对一般的袭击行为,仅仅只能按照妨害公务罪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认定,不能按照第五款“袭警”类妨害公务进行从重处罚。


无罪辩护其他注意事项

1、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错误

针对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要重点核实行为人有无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事实认识错误属于刑法理论中比较难理解的一个点,在此只是简单的说明下,如果结合案发现场及案卷证据材料等相关情况可以判断出行为人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被打人是警察而进行袭击的(如警察穿便衣,也未出示相应证件等),则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2、行为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

行为人案发时如果处于醉酒状态,这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造成了很多不便,因为行为人可能对自己妨害公务的行为没有太多印象,对律师获取对其有利证据也没有太大帮助,此时想要证明执行公务行为存在不合法也比较困难(因为醉酒的人存在保护性措施),此种情况下律师就应当在着重审查案卷卷宗、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等方面进行努力。


妨害公务罪罪轻辩护要点

1、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妨害公务罪一般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的比较困难(行为人一般都是被执行公务人员当场抓获,而侦查机关一般不会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所以律师要仔细核实行为人的到案经过以及第一次讯问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成立自首的要件,一定要注意把握,一旦发现相关证据,要第一时间申请办案机关调取收集。

2、执行公务人员是否存在执行公务不规范之处

司法实践中只要执行公务人员穿着制服,执法过程没有较大过错的话,一般情况下都会认定执行公务的合法性,但辩护人可针对执行公务人员的人数、执行公务的程序、有无出示执法证件等方面去寻找执法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的辩护点。

3、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赔偿

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但实践中对被害人能不能谅解行为人还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妨害公务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执行公务人员并非妨害公务案件的受害人,其代表执法机关执行公务,这就造成了执行公务人员即便与行为人达成和解、获得谅解但能否一定会对行为人在量刑上从轻处罚的问题?辩护人在实践中要把握好该类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度。

4、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罪第五款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结合行为人实施暴力的强度、主观恶性大小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行为,以便于提出行为人不具有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虽然根据妨害公务罪第一款、第五款的犯罪构成不要求一定对执法人员的人身造成严重后果,但实践中大多以轻微伤作为判断标准,针对此项,辩护人可以提出相应观点。

5、结合案情判断是否适宜走认罪认罚程序

在认罪认罚试点区域,可以根据案情综合考虑是否适用该程序但要对行为人讲明适用该程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适用该程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会适当从宽处理。

至于妨害公务罪的其他量刑情节诸如行为人没有前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初犯偶犯、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等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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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桂,13122610155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硕士,《银行家》期刊撰稿人,律师和理财师证书,发表十多篇家族信托文章。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财富规划和传承。我的目标是做企业家的私人律师,民事和刑事交叉,避免诉讼的发生,维护家庭的稳定。使用保险、信托,代持,协议,理财产品等金融和法律工具做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