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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辩护思路和有效辩护要点,相关法律探讨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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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辩护思路和有效辩护要点,相关法律探讨及案例分析


袭警罪的辩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人民警察法》节选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袭警行为通常表现为暴力抗法行为造成执法警察轻伤或者轻微伤,其暴力行为都是故意而为之,不是有意或者必然造成警察受伤的,一般也不宜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袭警罪的辩护要点

无罪辩护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辩护:

1.暴力行为程度,是否达到妨害正常的管理、执法活动危害程度。

2.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是否违法:对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判断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职务行为对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害程度:例如某些情况警察执法对被执行人产生超出一般执法程度的损害,此时被执行人产生一定反击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过分苛责。

2)职务行为的目的正当性:在执法中警察有打击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均不属于依法执法。

3)职务行为手段的相当性: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是否采取符合法律、与损害程度相当的执法方式,是否存在采取执法手段不合理引发后续的暴力冲突,激化警民矛盾。

4)执行职务的必要性:也即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可以降低损失的执法行为,却采用对被执行人损害最大的方式执法,属于不正当执法。

5)执行职务的权限:警察执行的公务是否属于人民警察抽象职权范围或一般的职务权限,针对警察内部权限划分则无需考虑。

3.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规范的判断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否存在不规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因为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罪,可以减少基准刑。

2)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行为人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的程度、是否认罪认罚以及平时的现实表现等可以作为量刑辩护的基点。


通常情况下,触犯袭警罪,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做无罪罪轻辩护:

1、袭击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以做无罪辩护。

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袭警罪的前提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该行为虽然阻碍了人民警察的一定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2、袭警情节轻微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暴力行为轻微的,不属于犯罪,而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3、袭击辅警的,不应定为袭警罪。

袭警罪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现在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因此,袭警罪中“警”字的含义,应该仅包括具有公务员编制的正式人民警察,不应包括辅警等。按照警察的字面含义和袭警罪的立法目的,袭警罪的客体仅包括人民警察,不应涵盖辅警等,否则属于类推解释。单独妨害辅警执行职务的,不能适用袭警罪。

王宝魁袭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津8601刑初10014号   

公诉机关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宝魁,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天津铁检刑诉[20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魁犯袭警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宝魁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宝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综合考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宝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宝魁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

孙承家一审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21)辽0213刑初267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承家,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辩护人孙聃,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孙承家酒后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X快轨站乘车时与站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民警张某等人到现场处警时,孙承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并殴打张某,后孙承家被带至先进派出所门口时,孙承家突然击打出警民警苑某一拳。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金检公诉刑诉(202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承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承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承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承家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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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桂,13122610155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硕士,《银行家》期刊撰稿人,律师和理财师证书,发表十多篇家族信托文章。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财富规划和传承。我的目标是做企业家的私人律师,民事和刑事交叉,避免诉讼的发生,维护家庭的稳定。使用保险、信托,代持,协议,理财产品等金融和法律工具做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