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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都应当严厉惩处,以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安全。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后果。
2、由于法律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立法上采用的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死刑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犯罪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理由有:(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相关案例
以暴力、胁迫方法控制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迫使被害人打电话筹款并与其一同等待财产到来的,构成抢劫罪——陈祥国绑架案
案例要旨: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将被害人控制在酒店客房内,不仅当场将被害人身边的现金劫为己有,还要求其在最短时间内交出巨额财产,由于被害人未随身携带巨款,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构成抢劫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挟持被害人向其近亲属索要财物的,构成绑架罪——穆海龙绑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挟人质至其亲属住所,仅以人质的人身安危相威胁,逼迫其亲属交付一定数额财物,并未对人质亲属的人身及其家中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应认定为绑架罪。
案号:(2011)连刑终字第000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于勒索巨额财物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绑架罪——伍学兵等绑架、吴应征窝藏赃物案
案例要旨: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大多具有瞬间性,而绑架罪在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方面具有连续性。同时,两罪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重大区别,抢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要当场抢得财物,而绑架罪行为人是通过控制被害人而勒索财物。在本案中,行为人要求被害人给付的财物数额巨大,不可能从被害人身上当场取得,而是通过控制被害人从第三人处取得,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案号:(2000)湘刑终字第26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持刀闯入他人家中,绑架人质并当场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构成绑架罪——杨某等抢劫、绑架案
案例要旨: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实际控制了人质,并以人质为要挟向第三人索要财物,还是直接向被控制人索要财物。在本案中,行为人持刀闯入他人家中,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并以其为人质当场向其亲属勒索财物,对其应以绑架罪论处。
案号:(2008)惠刑初字第14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万某、李某三人因赌博欠钱无法偿还便凑在一起商量去哪里搞点钱,王某称自己姑姑家很有钱可以考虑绑架自己姑姑的小孩然后让其姑姑交付赎金,万某、李某都表示同意。
随后的几天,三人购买了头套、胶带等作案工具,并选择了一处废弃的房屋作为藏匿小孩的地点。根据王某提供的小孩放学时间,三人又来到王某姑姑家楼下进行蹲守,掌握了小孩的大致到家时间。
所有这些工作准备完成之后,万某提议6月20日下午动手,直接开面包车到王某姑姑楼下,绑架完成后,由李某打电话向王某姑姑索要赎金50万元。
6月20日上午,李某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决定还是不去实施绑架,李某随即打了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找到李某,李某将绑架的所有细节向公安机关和盘托出,公安机关让李某按原计划进行。
王某、万某、李某三人的面包车刚到王某姑姑楼下就被蹲守的公安人员抓获,三人均如实供述了案情。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属于犯罪未遂。李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判处王某、万某四年有期徒刑,判处李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办理情况
在本案一审中,律师向法院提出:三人购买头套、胶带以及选择藏匿地点的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的行为,而到王某姑姑家楼下守候被害人的行为属于预备后阶段的尾随、守候行为。因为尚未直接接触被害人并不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所以犯罪并未“着手”,李某在犯罪尚未“着手”前自动放弃犯罪,应视为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按照《刑法》第24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的一审辩护意见并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采纳,李某仍然被一审法院判处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审李某继续委托律师办理,律师提出了与一审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为:李某构成绑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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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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