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如何有效辩护?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的分析总结
立案追诉标准——非法经营无线电设备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1号)
第四条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立案追诉标准——非法经营电视网路接收设备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5年9月18日新广电发〔2015〕229号)
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非法经营赌博机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八条规定:“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公通字〔2014〕17号)
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立案追诉标准——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虽然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规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但和非法经营罪并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实践中,应当依照以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理慎重把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4号)
第七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生效后,无证经营食盐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八条规定:“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九条(参见本书附录)
非法经营罪如何有效辩护?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的分析总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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