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律师谈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切莫因一时冲动与民警对抗,造成终身的遗憾!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32岁因涉嫌猥亵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民警抓获并口头传唤至警务室。在民警准备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时,被告人谢某某情绪失控、企图自残,并对上前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的民警进行攻击,先后咬伤、抓伤、踢伤三名民警。2021年3月,上海杨浦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上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六个月。
2020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吴某29岁和蒋某因借贷纠纷报警,松江区永丰路公安分局将两人带至警察局协调无果,建议双方诉讼解决。2020年11月21日两人再次于蒋某的住宅发生口角、吴某遂再次报警,经一民警和协警协调无果,吴某出言不逊,并有逼迫蒋某必须当即还款的意思,惹恼了民警。民警要求双人再次去警局协商,吴某拒绝并大发脾气。民警遂对吴某说:“你不去,我强制传唤你去”,并对其使用强制手段。吴某反抗踢到了民警下体,民警立即向警局报刑事立案,并欲将吴某羁押到警局,导致事件升级,过程中民警使用了不恰当的言语。吴某再次反抗提到了民警的一条腿,民警报复吴某重重地踢了吴某后背,导致吴某摔倒未致伤。经鉴定,吴某未致民警轻微伤及以上伤情,事后吴某向民警道歉,并补偿民警一万元人民币,并获得了民警对其的刑事谅解。案件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拒绝,吴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份,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两位律师辩护跟检察官多次有效协调沟通后,检察院提出在吴某做认罪认罚后,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吴某情绪不稳定,坚持认为自己无辜,两位律师多次沟通并与其家人多次协商,勉强说服吴某到检察院做认罪认罚在,这样的结果在相关同类案件的大数据分析结果中也是非常轻非常好的辩护结果。认罪认罚程序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释明法律,并对吴某确认相对不起诉对其不会有对外公开的记录。吴某仍然坚持认为松江检察院应当对自己做绝对不起诉的决定,拒绝签署认罪认罚意见书,并欲离开检察院。两位律师向吴某再次提供辩护意见,并向吴某讲明妨害公务罪有从严惩处的倾向,放弃的权利也可能不会再复得,吴某选择独自离开了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七)》)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作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确认袭警罪为独立罪名,刑法和相关审判实务对妨害公务罪从中处罚的趋势已经形成。
案件来到了2021年5月份,两位辩护律师期间10多次跟检察官电话联系,并5次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先后建议检察院作为绝对不起诉;再次给予相对不起诉的机会,均被检察院拒绝。检察官补充询问被害人民警,并取得了更有力的证据,表明如当时民警不采用强制传唤两人到警局的话可能导致吴某和蒋某两人发生激烈冲突,确认了强制传唤虽有不妥但被传唤人仍应当接受传唤的事实。两位律师持续跟检察官沟通,检察院考虑到警官也有不当行为,遂对吴某提出拘役6个月的量刑建议,这个建议在众多案例的判决中也是合理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律师提出了缓刑建议。吴某仍然犯情绪,但面对可能拘役的实刑判决,吴某最终选择了6个月拘役的缓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意见书,经法院判决一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关于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以及从旧兼从轻的定罪量刑原则的一点看法。
从刑法适用的角度来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幅度内进行量刑。
《刑修(十一)》则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暴力袭警单独设置了法定刑,取消了罚金刑并将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暴力袭警行为的量刑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突破了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尺度。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修(十一)》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量刑较之前加重,故而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2021年3月1日前发生但在2021年3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办理的妨害公务犯罪仍然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刑法,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六)》系根据《刑修(九)》对刑法分则罪名作出的补充、修改,与《刑修(九)》同步施行,但却未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作出规定,按照刑法条文原意,罪名仍应为妨害公务罪。故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罪名的规定》)。
《刑修(十一)》取消了按照该条第(一)款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对量刑做了重新调整。继而,《补充规定(七)》根据《刑修(十一)》作出补充、修改,将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罪名确定为“袭警罪”。那么作为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七)》的溯及力又是如何计算呢?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分析,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即《补充规定(七)》不仅只涉及罪名改变问题,更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适用袭警罪的罪名在量刑上要较之前更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故仍应按照之前已有的司法解释办理。
然而该案仍然应当按照妨害公务罪办理,但是检察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和建议权。该案吴某无法承受不理性带来的更大的后果。在此也对广大读者提出警醒:
1、袭警罪罪名的确定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袭警违法犯罪的重视以及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2、袭警暴力犯罪频发,多因一时冲动。公民遇民警盘查及传唤,应积极配合调查,无论民警是否有过错,公民必须首先尊重民警执法权威,因为民警执法时候代表着国家机关。
3、袭警罪最高刑期已提至七年有期徒刑,切莫再因冲动碰触红线。
马律师谈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切莫因一时冲动与民警对抗,造成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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