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法院间尤其是去外地法院参与分配如何办理?有几种有效方式?如何办理更有效?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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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在申请执行法院先执行立案,由申请执行法院法院向主导分配的法院发函,法院之间一般是公函来往。但如果觉得来不及的话,建议直接找主导分配法院的承办法官,交参与分配申请资料。
当然2种方式可以同时进行
1、直接去申请执行法院这边执行法院的立案庭立案,不要邮寄或网上立案,立案时除提交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这些材料外,同时递交一套参与分配申请材料,包括参与分配申请书、生效调解书、主导分配法院正在执行案件的案号、法官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一并提交。申请执行法院的立案庭不一定收,你要坚持让他们收,说事情的严重性,请他们帮你立案后尽快分配执行法官。
2、同时邮寄一套参与分配的书面材料给主导分配法院的执行法官,包括参与分配申请书、生效调解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材料、联系方式等等。
相关规定:
普通债权人的申请参与分配条件
普通债权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取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申请书:
参与分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
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申请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的,其申请书也可以向受理其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提交,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应当包括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未受偿标的额、已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
相关规定:
200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2015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如何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程序没有规定。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撰发行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79条规定: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可以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绐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注:遗漏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情形)
2017年12月,(2017)最高法执监325号执行裁定书写到:申请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法院不得以未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申请而驳回该申请。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撰发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第125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的,其申请书也可以向受理其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提交,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021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删除了上述规定。
综上,最高院的要求是:
参与分配申请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其中对于已经申请执行的可以通过原执行法院转交申请书,但不是必须。
对于主持分配的法院而言,则一般会希望通过原执行法院转交,这样就多了一道审核程序,也增加了时间风险。
建议: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向主持分配法院执行局以及执行法官本人快递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到达之日,即是申请参与分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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