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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实现债权很关键,如何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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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实现债权很关键,如何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上海专业的财富管理与执行律所

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资深专业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如何启动拒执罪的公诉路径呢?

有两种方法。

第一,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后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若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此时,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渠道为:若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监督。

第二,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关线索。若债务人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可以将线索提交执行局,由执行局来跟进处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并将立案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退回移送的材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参考判例

郑来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刑终229号 2020-08-10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来祥,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9月1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曹妃甸区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来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冀0209刑初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来祥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与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庭外征求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郑来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庭审时出示并质证、认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

一、上诉人郑来祥的辩护人提交了2020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执行人郑晓洁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

1.执行和解协议书内容:孙某1与郑晓洁、郑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9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郑晓洁、郑来祥应偿还孙某1131.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孙某1与郑晓洁私下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孙某1同意郑晓洁承担上述债务的一半即65.8万元及利息;二、郑晓洁于2020年4月14日给付孙某1人民币20万元,其余债务45.8万元用燕塔牌白酒(707箱)抵顶;三、郑晓洁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的一半,即11941元;四、如郑晓洁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孙某1自愿放弃郑晓洁承担的债务65.8万元所产生的利息,且本案与郑晓洁再无纠葛;五、如郑晓洁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法院将按原判决继续执行;六、其他无纠葛。

2.谅解书内容:郑晓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郑晓洁已对孙某1进行了赔偿,孙某1已经原谅了郑晓洁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郑晓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故此,孙某1恳请曹妃甸人民法院不要再追究郑晓洁的刑事责任。

二、孙某1询问笔录证实,其与郑晓洁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郑晓洁已实际履行完毕。

三、郑来祥亲属与孙某1自愿达成和解的证据

1.和解协议,郑来祥亲属代郑来祥一次性向孙某1支付现金人民币13万元,交付燕塔牌白酒225箱(价值人民币31万元),双方就全部欠款及利息一次性解决,孙某1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主张,从今以后孙某1因本案所发生的任何情况及后果均与郑来祥无关,表示不再追究郑来祥的刑事责任并出具了谅解书。

2.谅解书,郑来祥涉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郑来祥家属已对孙某1进行了赔偿,孙某1已经原谅了郑来祥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郑来祥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3.孙某1签字的收条,收到郑来祥家属代替郑来祥赔偿的现金人民币13万元,燕塔牌白酒225箱(价值31万元),孙某1确认收到,双方债务纠纷及利息一次性解决完毕。

4.孙某1询问笔录,其与郑来祥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到位及出具的谅解书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5.李存忠询问笔录,其代替郑来祥与孙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与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详解书及孙某1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认可,并同意不开庭质证,不开庭审理,对上诉人郑来祥的量刑没有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郑来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郑来祥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善表、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证实,本案涉案人民币131.6万元债务为上诉人郑来祥与郑晓洁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审宣判后,郑晓洁与孙某1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郑晓洁实际履行了人民币65.8万元债务,孙某1对郑晓洁表示谅解,相应免除上诉人郑来祥人民币65.8万元债务,上诉人郑来祥的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郑来祥涉案金额应减少人民币65.8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郑来祥亲属代其与债权人孙某1就剩余人民币65.8万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到位,孙某1出具了谅解书,上诉人郑来祥与孙某1全部欠款及利息一次性解决完毕,鉴于本案上诉人郑来祥与孙某1债务纠纷已全部清偿,并取得了孙某1的谅解,对其应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郑来祥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刑初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郑来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来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司法拘留三十日折抵刑期三十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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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桂,13122610155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硕士,《银行家》期刊撰稿人,律师和理财师证书,发表十多篇家族信托文章。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财富规划和传承。我的目标是做企业家的私人律师,民事和刑事交叉,避免诉讼的发生,维护家庭的稳定。使用保险、信托,代持,协议,理财产品等金融和法律工具做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