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房、土地、股权等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实务问题,如何破除执行难题?难度虽大要做的虽多,但是可以落地
一、关于厂房、土地的执行问题
(一)查封及现场调查等问题
对公司名下的有证的土地、厂房需到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档案查封。对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无证厂房需在房产现场张贴查封材料并拍照留存证据。
查封完毕后,一方面需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函调查土地性质等问题,以了解后续过户是否存在瑕疵问题。这方面主要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土地的性质、所建厂房是否有超出红线图、土地规划平面图(规划平面图上有详细的建筑物的坐落规划)。特别要注意是对于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可能需要去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被执行人是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的用地合同。
然后去税务机关了解被执行人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特别是欠缴涉及土地、厂房的土地增值税、房产使用税等税款情况。
再要做的是进行现场调查。拍卖价值几千万、上亿的土地、厂房多进行几次现场调查,怎么都不为过。根据我个人的办案经历来看,每次现场调查都能发现新的问题。现场调查主要是核对有证厂房的具体位置,无证厂房是否有规划、报建及面积。厂房所在园区的四至界限(对于没有围墙界限的园区尤其要注意,曾经有案件把隔壁案外人的厂房当成是被执行人园区内的厂房)、厂房的现状(是否空置,如果有人使用,是租用还是其他情况一定要了解清楚)等问题也需要核实清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对园区进行航拍,这样方便从整体上了解整个园区的现状。部分公司可能在进入执行阶段以后,还有留守人员在生产经营。对于这类公司,可以找高管人员、企业负责人或者控股股东,核实企业对外负债情况、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并要求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事前固定好拖欠工人工资等证据,以免事后出现虚假申报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情况的出现(我都是要公司提供工人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来核对)。
(二)评估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及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者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规定,鉴于厂房、土地财产性质的复杂性,财产金额巨大,除了在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的方式以外,本人建议对于上述财产还是采取委托评估方式为妥。
评估报告除了要注明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用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以外,还应特别注明本次评估的范围包含厂房园区的附属安保设施、消防设施、供用电、用水设施、厨房餐饮设施等。上述设施是附属于厂房园区建筑物之上,维持厂房园区正常运营必不可少的部分。
(三)拍卖
评估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后,即可以提交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拍。网拍公告除了注明买受人应特别注意的相关瑕疵问题以外,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原权利人(即被执行人)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用地合同的案件,本人认为从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前提下,出于保护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该在拍卖公告中披露相关用地合同,注明买受人应接受相应合同的约束,继续履行该合同中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其他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操作即可。
二、关于股权执行难有成效的问题
(一)股权价值评估问题
在执行股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判断股权有没有价值以及股权的价值有多大。注册资本或者净资产值往往不能正确反映股权的市场价值。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形下,法院必须通过委托评估以确定股权价值。
但实践中,能够得到公司配合的案件少之又少。根据不完全统计,司法实践中股权能够评估的只占总数的30%,有时甚至存在查封十年,就因无法评估一直没有变价的情况。在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推动法院对公司采取强制措施的难度非常大。
评估材料收集难度大
在缺乏有效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或拒不提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对其不配合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材料获取难度大。
评估结果有效期短
评估报告通常只有1年的有效期限。考虑到法院执行程序普遍耗时较长,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评估数据有效期内正式启动拍卖程序,一旦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该评估值可能会被认定不具参考价值,要求重新评估作价。
股权评估成本高
股权评估由于审查资料多、评估工作量大、评估专业性强,评估费用往往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这无疑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财务负担。而根据上海一中院《类案裁判方法----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一文的精神,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的,涉案股权会被视为无处置价值,法院原则上不启动司法处置程序。
(二)股权流通性问题
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出于人合性考虑,《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约定。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或限制,例如禁止股权对外转让、规定股权只能向特定人转让的,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尊重并遵守公司章程约定。若章程规定禁止转让,股权强制执行无法实现;若章程对股权转让有限制条件,则强制执行股权的成功机率将大大降低。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系特殊财产,股东表决权对于股权价值具有较大影响,一般而言,股权比例越大则其价值较之相应资产净值将有所溢价。上海一中院指出,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对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提起处置申请的相对较少,导致该类股权拍卖启动率相对更低。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争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是影响股权拍卖成交率的重要因素,故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竞买人相对更少,拍卖成交率亦相对更低;二是申请执行人需先行垫付委托评估费用,法院方可启动股权处置程序。股权拍卖的低成交率使得该类股权的申请执行人普遍更不愿承担委托评估费用以及无法受偿的风险,故对于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提起处置申请的意愿也相对更低。
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流通性远不及公众公司股份,处置的成功概率更低。
(三)公司配合度问题
有限公司股权拍定人,不被公司所接纳,无法进入公司参与经营是实践当中的突出问题。如果受让人是公司原有股东,转让手续相对比较容易;但如果受让人是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股权转让手续则困难重重。最突出的表现是公司不予配合。即使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公司进行强制变更,实践中原股东对新股东的“不欢迎”也会使得新股东在公司内举步维艰。
股权执行难点击破
与有关主体加强沟通,从其他渠道获取评估资料
从公司获取材料受阻后,申请执行人可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例如税务机关、信用合作联社、银行等)、评估公司积极沟通,穷尽一切可能获取相关资料,在有限的条件下推进评估程序。
如果股权对于被执行人非常有价值,那么被执行人就会想尽办法阻止股权发生转移。那么这个时候在股权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可能就主动和解了。而如果被执行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我们就可以继续启动股权拍卖程序。
与法院加强沟通,选择更易变现的财产执行
申请执行人能够向法院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有限,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更易变现的财产的话,执行成功几率会更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亦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制执行业务中您还可能碰到如下问题:
(一)律师持令调查频繁被拒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找出被拒的原因是什么,是自己的原因还是外界的原因。
比如我们最近也遇到了一次调查被拒的情况,对方给出的理由是“涉密”,又比如文件的保管机关有变动等理由,这些都属于外界原因。
而大部分情况下,律师持令调查被拒都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调查令申请写得有问题,现场沟通能力不足导致被调查机关觉得没办法配合等。
提升文书撰写能力,确保文书的精准性。
提升沟通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遇到障碍的时候要懂得去沟通、去解决。
熟悉救济途径。比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针对行政机关不接受调查令去打行政诉讼,以及联系出具调查令的执行法官和被调查机关进行现场沟通等。
(二)被执行人恶意转让债权逃避执行
在执行第三方到期债权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碰到被执行人恶意转让债权、规避执行的情况。
认清债权转让性质的前提,需要我们熟悉债权转让的各项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的债权转让行为,区分其时间节点和转让方式后,立刻作出相应的防御、救济策略。
如果能在执行阶段把问题解决掉就不要走到行使撤销之诉阶段,提前做好防备,所有的执行措施一定要尽早尽快,尽量在被执行人进行债权转让之前,就把执行措施推进下去。
哪怕债权转让在时间上已经生效了,但法院还没有走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流程,新的受让人此时还未成为真正的申请执行人,我们在这个阶段还是有机会的。
针对一些恶意债权转让的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同样如果我们认定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的话,也可以说服法官继续执行。但不同法院对处罚申请的接受程度不一样,这就我们需要多尝试、多争取。
(三)辛苦找到的财产线索被参与分配
这个问题在执行中很常见,原因也很简单,被执行人在同一家法院有十几甚至上百起被执行案件,作为其中一个申请执行人,拿到的财产线索金额很有可能会被其他案件分掉,导致申请人无法足额受偿,进而也直接影响律师费的收取。
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现在每做一个案件,都会去查案件所在地法院是否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并且我们会和法官提前沟通,确认我们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会被其他案件分掉。
对于执行财产的优先顺序,法律有如下规定:如果有优先权的按照优先权受偿;如果没有优先权的,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那么我们如何尽量规范自己提供的财产线索不被其他案件分配呢?
首先,我们还是要熟悉参与分配的各项法律规定,找到不应被分配的客观理由,对于违法分配的行为要和法院去沟通,并给法院提供相关案例。
其次,在分配无法避免时,我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多分。比如和法院沟通,如果法院用一个案号去冻结所有执行款,可以用我们的案号,但要优先满足我们的案件足额受偿,这也符合“一案一款”的理念;如果法院用所有案号一起冻结,我们作为线索提供方争取能够多分。
另外,我们需要在不同参与分配情况下迅速作出相应救济途径,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防御策略。比如,如果你找到的线索可以用代位权诉讼来解决的话,可以单独去走代位权诉讼的路径;如果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但不愿意破产的,申请人可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去申请其破产,迫使其和我们达成和解方案,避免在执行法院参与分配。
最重要的是,法院可能会不停产生新的案件,我们要在可能参与分配之前快速回款结案。
四、做““老赖””的严重后果
很多人欠钱,容易产生侥幸的心理,能躲就躲,跟执行法官玩“躲猫猫游戏”,严重者还通过恶意转移房产,藏匿、变卖财产等方式,躲避法院的追责。事实上失信的后果可是比你想象的严重!“老赖”可能面临如下后果: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3、一键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接入芝麻信用的相关平台将全面限制“老赖”。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禁止高消费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
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
9、“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单位利益也受到影响
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老赖””所在单位的利益,也将受影响。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口等政府优惠性补贴,以及从事药品、食品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多个重点领域也将受限。
按照方案要求,如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就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养老金应当视为“老赖”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对付“老赖”的方法
1、申请查封(含预查封)
一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类就要采取查封措施,如土地、房屋等。对标的物有证的查控措施就叫查封,对标的物未办证的查控就叫预查封(待办好证后转为查封)。
2、申请冻结
对股权、收益、存款账户、应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等采取的措施。
3、申请扣押
主要对动产采取的措施,如车辆、产品、原材料等。
4、申请划拨
对存款、工资、分红等实际已存在于金融机构的款项而采取的措施。
5、申请扣留(限制支取)收入
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分配款、执行款、工资、分红、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采取的预先控制措施。
6、申请提取收入
对上述已存在于协助执行人处的款项收入,可申请法院提取,要求负有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划拨该等款项。
7、申请强制交付
在追收不良债权案件中较少见,有时是强制交付由第三人保管的属于“老赖”的财物或票证。
8、申请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可以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涂除租赁或占用纠纷等案件,也适用于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要求使用人(占用人)腾出房屋(土地)。
9、申请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股权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债权人或者买受人应申请法院向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执行裁定,及时办理。
10、申请评估、拍卖、变卖
对法院已查控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
11、申请参与分配
对“老赖”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另案中有执行款时可申请参与分配。
12、申请代位执行
对“老赖”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可申请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次“老赖”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如次“老赖”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且该债务未经裁决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诉讼;如债务已经生效裁决,次“老赖”的异议无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代位执行(备注:如果“老赖”尚未申请执行的,需申请法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直接强制代位执行或申请并案执行)。
13、申请冻结未到期(或待决)债权
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次债务人不得对“老赖”清偿(含和解),而债务人不能处分该债权(转让、放弃、和解),履行期届满时向法院提存,如工程款、租金,或正在诉讼中的其他债权等。
14、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老赖”出现分立、合并、承包、挂靠、更名等情形,或“老赖”出现失踪、继承等情形,“老赖”的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可追加配偶(家庭成员)为“老赖”,债务转移,“老赖”的上级或关联人无偿接收、调拨“老赖”的财产等情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不依法清算等,“老赖”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个体户、合伙企业)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
15、申请申报财产
申请法院责令“老赖”主动申报财产,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清册、债务清册、应收账款凭证、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以及财务帐册等资料。
16、申请调查财产情况
申请法院对“老赖”进行“五查”,主要是工商、国土、银行、车辆、证券等情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及各个部门的联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院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快速地掌握及控制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
17、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账户流水:如果有证据反映“老赖”的某一账户经常有大量资金进出,或怀疑“老赖”的款项主要经过该账户进出的,或怀疑“老赖”收款后将某笔款项转移,可申请法院发函给银行提取该账户的流水,查明款项进出及去向,找出关联企业,如属规避执行的,可申请追加执行主体或采取相应措施(撤销权、代位权、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还有申请法院向有关国资办、改制办等机构调查取证改制企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8、申请法院搜查令
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健全财务账册的,可申请法院出具搜查令,强行搜查被执行人的办公或经营地,强制交出相关财物(甚至开凿“老赖”的保险柜)。
19、申请司法审计
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证据反映近期仍有大额收入或“老赖”对某笔大额收入拒绝说明去向的,可申请审计(但申请时需表明申请人愿意垫付审计费用)。
20、申请悬赏
最高院及各地法院都有类似规定,但似乎没有什么执行,但肯定了措施的合法性,建议可以多加研究采用。如果“老赖”有“仇家”,有时候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关于厂房、土地、股权等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实务问题,如何破除执行难题?难度虽大要做的虽多,但是可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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