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股权拍卖会碰到那些问题,执行中的股权拍卖与价值评估问题如何解决?
上海专业的财富管理与执行律所 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资深专业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股权价值的差异大,与公司实缴、认缴方式没有当然的联系。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很难评估,受到诸多因素的重大影响:比如公司的股权价值分化大。真正有品牌影响力的公司,企业盈利会越好的公司,股权价值越大。相反,那些业绩回报差、品牌影响力有限的公司,股权价值越小。再如经营能力差的公司,股权吸引力越差。
打一个比方,如果是马云持有的阿里巴巴的股权,公司本身价值大,即使马云是认缴的股权价值也极大。如果是张三李四持有的某个小公司的股权,即使全部实缴,那么只要公司本身已经不再有价值了甚至亏损了,公司的股权也是一分不值。
也就是说目前保全的孙建锋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也可能一文不值。具体估值要等到强制执行阶段,法官根据公司以及相关部门报上来的公司财报、税务等信息来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执行当时的实际可能价值。那么如何执行阶段获取被保全公司股权后,评估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呢?
我们律师团队给贵司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阶段股权价值评估的参考如下:
一、执行阶段股权拍卖时,股权价值的确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明确了四种方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由于股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或资产,且由于股权所在公司的封闭性导致很难通过公开市场进行询价,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确定股权的参考价无法使用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而只能采取当事人议价和委托评估两种方式。议价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参考价,鉴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小,故在此不讨论此种方法。委托评估是确定股权价值最常用的方法。
评估被强制执行股权的价值,是要评估股权所在公司的整体价值,并据此核算被强制执行股权的价值。
委托评估基本流程简述如下: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4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非当事人申请无须进行评估。股权价值评估是股权拍卖必经的前置程序。
1、评估机构的确定。2011年12月31日前,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人民法院编制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2012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不再编制评估机构名册,由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活动。评估机构确定的方式变更为“随机的方式”一种。现在人民法院一般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评估资料的取得。被执行人及有限公司应当主动提交会计报表等资料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相关方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3、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之后形成评估报告递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报告之后发送给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
人民法院有权力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进行监督。或者其他债权人又不愿意以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会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的,则人民法院会解除对股权的冻结措施。
二、股权价值评估不能的解决方法
评估不能的情况集中体现在无法获取评估资料。此情况是强制执行股权规定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第十一条规定,“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实践中,由于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的材料有限,评估机构往往需要股权所在公司提供评估所需大量资料。但被执行人和股权所在公司可能会人为设置障碍,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不提供完整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这些都会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虽然上条规定了在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提取,但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提取资料很难操作。
出现此种情况,怎么办呢?该条规定了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措施。
可以归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对该行为的制裁措施是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也会受到同样的处罚。在股权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是直接义务人,股权所在公司是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股权所在公司拒不提供资料的情况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评估不能、即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应对办法,“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虽然此规定给予了法院确定起拍价一定的自主权,但确定参考价仅适当高于执行费用,显然难以覆盖债务。留给申请执行人的难题是,是否坚持选择继续拍卖?如果选择按此种参考价拍卖,且两次流拍,是否同意直接受让股权以冲抵债权?对于申请执行人都是艰难的选择。
执行过程中,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很多,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有: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几种情况,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固定资产不当报废、制造虚假债务、财务造假等行为。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被冻结的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进而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
对上述情况,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确定的救济措施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诉讼。此诉讼应该是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诉讼的被告应该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会熟练掌握股权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则,重点关注股权价值评估、股权价值贬损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贵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最大程度维护贵司的权益。
三、以物抵债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司法拍卖流程分为:一拍、二拍、(三拍)变卖。变卖起拍价为二拍流拍价,变卖期为六十日。理论上,为保障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权益,需启动拍卖程序后方可申请以物抵债,即一拍(或二拍,关键是被执行人的态度)结束即可申请以物抵债。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种行为:即经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即可以物抵债。
一般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三次。如果三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即每下一次价格为上一次拍卖价格的80%。
贵司若与被执行人协商股权转让抵债(以物抵债),此时股权按照转让价值评估方法有四种: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具体协定。
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强制执行中股权拍卖会碰到那些问题,执行中的股权拍卖与价值评估问题如何解决?
上海专业的财富管理与执行律所 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资深专业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