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规避债务的履行,例如规避强制执行,很多人没有提前做合理合法的规划,通常采用了非法的方式。规避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避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采用不当的手段恶意转移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一)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是个人时的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规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存款,自己掌握存折和密码进行存取款业务规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就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方式规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在案件未实施执行措施之前办理相关财产买卖手续的方式规避执行;有的夫妻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
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以上行为也可能会制造更多的财富丧失的风险,也可能令自身陷入刑事危机中。
2.外出躲债,即采取长期在外不归的方式规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就有意外出躲避,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与法院执行人员打“游击战”,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这些规避执行的行为,势必造成执行人难找的局面,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
3.账户悬挂型,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规避执行
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在某银行开设帐户,同时又在另一银行也开设一帐户,当款项进入某银行帐户后,被执行人故意通过事先预留的转帐支票迅速将该款转入到另一银行的帐户上,同时被执行人又故意将预转的对方帐户户名写错,结果造成一家银行的钱已被转出,但因对方银行帐户名字写错而导致被转出的钱无法进入另一银行帐户上,这笔款实际上就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中悬着。执行人员到转出银行去查询时,该笔款已经转出,而到另一银行去查帐时,这笔转出的款又没有进入该帐户,无法找到这笔款项。待执行人员离开后,被执行人迅速通过其他手段更正手续后将转出的钱退回原转出户或落入转入户,再将该款提取,造成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4.破产逃避,利用合法破产程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
有些被执行人企业本来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条件,早就应当宣告破产。但公司仍然维持经营并从公司获利,往往等到设备被卖完,只剩下空荡荡的厂房和破烂不堪的积压物时,才申请破产。那么未得到清偿部分的债权即不再予以清偿,这样债务人没有得到清偿的债务部分消灭,更加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并使债务人获得了更多利益。
5.虚假诉讼,通过合法程序假诉讼处分财产规避执行
有些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另一个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
6.采用资产不入账的方法规避执行
有些被执行人单位采取资产不入账的做法,将财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法院执行时即使明知该资产属于该单位,但却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
有些被执行人单位,将自己的收入不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而是以单位出纳或其他职工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法院执行时查不出单位有存款。
这些行为无疑造成无资产资金或者资产资金不属于单位的假象,导致执行措施不能,使案件无法执行。
(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是法人时的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企业以改制的途径来逃避债务
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
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
这种改制方式使得本来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还是由原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2.以公司空壳化逃避债务
主要变现为: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了,或虽有公司财产但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找不到隐藏的财产;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找不到当前实际经营地址;
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财产无法被区分,但申请执行人难以获取这样的证据。
有的债务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
3.通过关联法人转移资产
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采取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拟逃避应清偿的债务,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典型和突出。
当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甚至优先于真正债权人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之外的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4.低价处置、转让资产
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股份等。
以各种名义低价转让上述财产或财产权利,甚至利用母子公司关系、关联企业关系或者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关系,以虚假的协议将其财产低价转移给相关企业持有。
当前我国的现状是执行人员数量不够,执行力度不够,规避执行的行为普遍存在且难以有效规范。如果被执行人在不犯罪的情况下做一些设计,如负债前做一些债务隔离安排,则债务人是否可以更加大胆地负债经营,公司更加敢负债经营呢?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举一个简单的设计做简析,如果被执行的财产早已设立信托,并以自然人为受托人,财产虽然登记在该自然人名下,但财产并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该受托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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