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53岁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负债经营,身患高血压疾病。家庭净现金资产2000多万元,企业净资产1000多万元,负债经营。姜女士50岁,是汪先生的前太太,身体健康,因生活和人生价值理念与汪先生和平地协议离婚后独居未再婚,职业是医生,不负有债务。二人生有一子,小汪28岁从小娇生惯养有挥霍经历,有多次恋爱和频繁更换性伴侣的历史,已婚后离异生了一个儿子,汪小小今年2岁。汪先生的父亲即汪爷爷是老革命家二代,退休前是一名军人,为人正派且稍有资产没有负债,居家练字弄花,与家庭成员包括姜女士在内关系和睦。汪先生的好朋友是私人财富规划师兼律师,打算以专业知识为汪先生做好家庭财富传承,这是一个典型的中产家庭适用保险+遗嘱为主体传承工具的简要设计。
汪先生明确提出了以下需求:
1.财富管理与传承需求:
(1)保障汪先生及家人特别是小汪和汪小小的生活和发展。
(2)保障家庭财富的传承,包括多代连续传承乃至跨代传承。
(4)保障大部分财富不会被小汪挥霍,财富能传承给汪小小。
(5)保障拟传承的财富与汪先生和小汪的债务相隔离。
(6)财富传承方案应当大幅降低家庭财富正面临的或未来可能损失的风险。
(7)财富管理与传承方案本身不应当存在较大的风险或漏洞。
2.资产管理规划需求
(1)暂时不考虑家族企业的传承,不考虑除现金之外的其他种类财富、资产的管理与传承问题。传承方案仅实现为小汪和汪小小提供足够的生活费用,保障其未来立业、成家、发展和个人人生价值实现的资本,实现基础的传承目标,不考虑其他的传承目标。
(2)在财富传承规划中,暂考虑做保险为传承主体的资产配置,其中拟配置财富的三分之二用于高现金价值的年金(人寿)保险,三分之一用于低现金价值的保障类定期和终身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医疗险等。使用遗嘱、赠与等作为财富管理传承的调配、风险弥补工具及其他财富传承的兜底工具。本方案不考虑全面的家庭财富和资产配置问题,留待家族信托设计案例中讲述。
本书不作为专家人士对方案设计的探讨,因此本方案不将工具的全面适用和方案的完整性作为讨论内容,而仅对遗嘱+保险的思路提供有借鉴意义的参考。
3.家庭婚姻风险规划需求
(1)避免离婚的风险。避免方案受益人离婚风险以及财产分割风险。
(2)规划婚外第三者来分财产的风险。避免汪先生百年之后,子孙婚外第三者争夺财产,通过遗嘱设计惩罚机制。
根据上述需求,汪先生的家庭财富管理传承设计中对于保险的规划设计,应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现金价值高的年金险用作保证各位家庭成员受益人生前财富规划,满足生活及发展需求,满足老有所依的需求;(2)现金价值较低的终身人寿保险和意外保险,用作保证规范家庭成员的死亡和寿命风险,过世后子女获得大额理赔,做好基础的传承规划;(3)高端医疗险、重疾险则用于保证各位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安全。生命和健康总是第一位的,有了家庭成员健康,加上家庭结构和财富的健康才有家庭的整体健康。
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较高,现金价值账户和退保账户均属于委托人财产,且该方案中年金保险在财富管理传承规划中适用占据家庭资金的大部分比例,投保人的身份设计很重要。年金保险有生存受益人和死亡受益人之分,为了隔离受益人可能的债务风险,受益人的设计尤为重要。根据方案中隔离汪先生作为委托人、投保人的债务风险,隔离受益人特别是小汪的债务及婚姻风险,基本的方案设计思路应当从投保人和受益人两个角度做设计分析。
在做为小汪安排财富传承的保险规划时,用负债可能性很低的汪爷爷作为保单的投保人,而不是汪先生作为投保人更合理,实现保单合同下的汪先生的债务隔离功能。保险的债务隔离来源于保险合同的设计,选取负债可能性较低的人担任特定的保险角色。保险的应用远没有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彻底和有效,在设计时也远没有信托灵活,更需要工具配合,可联合使用赠与、遗嘱、代持、财产协议等工具。
以小汪为主要的保险死亡受益人时,设计方案为年金险+寿险+重疾险+高端医疗保险,主要用拟传承的现金类资产作为投保的保费,大部分用来购买大额年金险,用年金或现金的的一部分配置寿险、重疾险和高端医保险等。投保人的设计如下表:
在实际操作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并使用赠与+遗嘱+保险的工具:
1.对于选择汪爷爷作为投保人时,现金一次性或分数次赠与投保人汪爷爷,必须申明单独赠与给投保人汪爷爷做投保使用,并签订赠与协议,适用“附条件赠与条款”进行安排。投保人可能存在随时解除保单,获得现金价值或侵占用于购买保险的赠与款风险,因此应当防止汪爷爷在被骗或者受胁迫等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尤其是在汪先生有可能会觊觎该笔财产的兄弟姐妹,或汪先生一家与奶奶关系不好,或奶奶是汪先生继母等特殊家庭的情况下适用。附条件赠与协议约定:赠与汪爷爷的现金必须全部用于购买指定年金保险,未经汪先生允许不能退保,不得作部分领取,不得作保单贷款等,否则赠与可以撤销,退保所得现金价值、部分领取和保单贷款所得财产等,必须全部返还给汪先生。
2.年金险和人寿保险两项主要设计,最好选择趸交的形式,或灵活考虑较短期间内的期缴,缴费年限为三年至五年,不适合太长,存在更多变化和风险。期缴时最好将剩余保费全部追加入万能险账户或寿险保障账户进行保全,并做定向使用的指定,将汪先生的前妻姜女士或其他合适的直系亲属设计为第二投保人,在第一投保人不能继续担任投保人身份时第二投保人接替,但不宜以现金形式留在汪先生父母账上。
3.结合“公证的遗嘱和遗赠”做补充安排,形成联合适用完善方案。当投保人死亡时,因保险是标准化条款,无法做共同投保人或保险条款下有效的受益人及受益条款安排,投保人的相关权益和现金价值都将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会带来几个问题:
(1)如果汪先生有兄弟姐妹,保单现金价值就面临被兄弟姐妹一起法定继承;
(2)如果汪先生法定继承遗产,继承的遗产就必须偿还汪先生的债务;
(3)遗产继承手续非常麻烦,给继承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附条件赠与协议的基础上,建议投保人订立公证遗嘱:当投保人去世后,可建议保单现金价值的全部权益1%归汪太太姜女士所有,99%遗赠给孙子小汪,由姜女士作为投保人代为持有保单。
上述设计能否实现保单现金价值隔离汪先生的债务呢?答案是不必然。但该设计大幅降低了相应的风险,分散了家庭财富的债务风险。即使汪先生被债权人追诉,是否只需偿还保单现金价值的1%呢?答案也是不确定。但该设计至少在强制执行层面从技术上增加了难度,同时规避了万一发生孙子小汪作为投保人退保,挥霍保单现金价值的风险,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的继承风险问题。
公证遗嘱对投保人现金价值的分配在家庭内部是有效的,但对于新保单的持有人姜女士的债权人来说无效,仅为汪先生家庭内部的约定,无法作用于姜女士及后续保单持有人的债权人。如果此时姜女士与汪先生尚未离婚,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汪先生的债权人可能主张权利。此时公证遗嘱对于现金价值的分配,并不解决债务隔离问题,只解决内部对保单现金价值的继承或分配问题。保险公司通常没有设置共同投保人制度,没有按份持有现金价值的灵活安排,没有将现金价值99%份额分配给受益人小汪的机制,且遗嘱没有债务隔离功能,因此对于投保人的债权人而言,现金价值的全部理应属于投保人。
这个案例设计存在缺陷的根本原因是,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是设计出来的,是相对于保险合同各方主体或保险各角色而言的,风险在各主体之间分配,但保险财产或者说保单各类账户没有法定的独立性,与信托法赋予信托财产具有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财产的独立性完全不同。保险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在实务中仅能在近亲属之间分配,也极大限制了适用的灵活性。保单各方主体能否将近亲属范围扩展到一般亲属和朋友范围呢?能否更改投保人和受益人为信托呢?是否从保险投保开始便设计保险信托?如能扩展,则保险的功能和灵活性均更加完善。这方面的实务讨论和应用更加繁杂,本书暂不做讨论分析。
进一步思考,如果姜女士因价值观与汪先生离婚,虽隔离了婚姻风险、部分保险利益被分割风险,却失去了婚姻法律关系下的夫妻权益。是否可以通过意定监护+保险和信托架构+财产协议+遗赠抚养等财富管理传承工具和人身属性的工具,近似地替代婚姻法律,既保障各自的人身自由,又保障相互财产的独立、风险隔离,还尽到子女抚养、相互间帮扶义务呢?当然是可能的。基本设计的思路是怎样的呢?请看具体的章节。
以汪小小为主要的保险死亡受益人时,设计方案为年金险+寿险+重疾险+高端医疗保险。儿子小汪从小娇生惯养,生活挥霍无度,且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在外面仗着父母的面子借债。汪先生盼着好好教育好孙子汪小小,将来将偌大的家业隔辈传承给孙子。对于儿子,他想创造一个伴随儿子一生的现金流,每月给他和儿媳妇足够基本生活的生活费,同时购买足够的医疗保险,保证儿子生活和医疗无忧。
对于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这样安排:以姜女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小汪,生存受益人小汪,死亡受益人汪小小,购买四份大额年金保单,每季度都有一份保单会自动付给小汪一笔生存金。利用年金保险中生存受益人只能申领年金,实现部分债务隔离,具体安排如下:
在实际操作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结合“附条件赠与协议”进行安排。因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单获得现金价值或侵占用于购买保险的赠与款,因此附条件赠与协议,所写内容和投保人端内容相似。投保人为姜女士,保单属于姜女士的财产,如果小汪负债,则保单本身不可能成为清偿财产,却可以给小汪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也隔离了汪先生债务风险。
2.可以避免小汪挥霍保单本金,保证小汪一生的现金流。但因为姜女士去世投保人权益的转移问题,可以参考上个案例给出的遗嘱或遗赠等方法并加以改进,如引入律师作为遗嘱的执行人等方法。
3.当小汪没有负债时,在投保人姜女士的安排下,可以每月全额领取年金作为生活费,保持基本的生活品质。如果小汪一旦严重负债,可以每月只领取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继续放在保单的万能险账户中,利用保单权益不能被债权人代位的属性,可以很好地保护年金财产。如果未来姜女士过世,保单的第二投保人接管保单,持有现金价值账户,继续隔离小汪和汪先生的债务风险。但保险始终无法像信托制度一样实现债务风险的彻底隔离。
保险设计如何完全规范小汪作为受益人的债务风险?从法律上来讲,无法充分或完整地避免。但不同于保险的现金价值账户(退保账户),保险的受益权(保险赔偿金账户)不可以被强制执行,因此小汪只能定期获得一部分保险金的支付,能避免财富被一次性执行或者挥霍,保障了其基本生活的稳定。小汪获得年金保险的生存受益人利益,汪小小获得年金保险的死亡受益人利益更保障了财富的跨代传承目标的实现,避免大部分财富被小汪挥霍。
除了保险方案的设计,汪爷爷和汪先生还应当作做出遗嘱的安排,遗嘱可以设计成遗嘱信托。目的是做出财富传承的兜底安排,遗嘱或遗嘱信托的方案可以将公司股权、其他家庭财富做出安排,并将保险设计中所需及所提风险规划在遗嘱中做出安排,遗嘱还应作为家庭财富管理传承的“意愿书”,起到对整体方案的说明和传承目的的指引。
给小汪做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方案设计时,可以考虑他可能的非婚生子女利益保障问题,设计部分保险利益及传承利益给到可能的非婚生子女。并通过遗嘱或遗嘱信托设计惩戒机制,如非婚生子女发起对汪先生家庭整体利益严重不利的挑战时,可以被剥夺其大部分方案中的可获得收益权,作为惩戒机制。因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方案是专家人士设计下完成的,小汪的非婚生子女们如没能在汪先生生前获得家庭的认可,则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发起对方案挑战时必然考虑成本,考虑利益与代价是否平衡,如果其自身预期代价过大,则方案能阻止其发起不必要的纠纷。
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探讨
保单的债务隔离性与架构的稳定性都是相对的,与信托财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能够在经过一定的除斥期间后完全隔离委托人的债务不同。保单的债务隔离性是相对的,如果在保单中没有明确投保人以外的受益人,投保人如果死亡且生前背负债务,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而可能被追偿;如投保人没有负债,保单的现金价值会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而在继承者中进行分配。那么保险的各种类型和各类账户避免债务的情形如何呢?举例以法院对债务人以保单作为强制执行财产为例做简要分析。
1.法院对保单的强制执行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强制执行保单的不同账户,按照纵深维度分析,如下账户依次避免被执行的能力是递减的:
(1)受益人的保险金账户;
(2)投保人的退保账户;
(3)保险公司的账户上的保单现金价值或刚交的保费。
2.按照横向维度分析,如下保险类型避免债务功能依次是减弱的:
第一是三类人身保障性质强的保险类型:重疾保险、意外保险、非理财性质的人寿保险,原则上是不应该被强制执行的,现金价值不该被执行,且不该被要求退保以偿还债务。
第二是保险金信托类型:我国正在尝试的保险理赔金入信托和美国的保险信托(信托作为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保险金回信托)。由于引入了债务隔离功能强大的信托,于是保险金信托的避免债务功能是比较完整的。目前我国正在尝试的保险金信托方式的投保人仍然是自然人,且通常是被保人的近亲属,保险端的债务隔离功能较弱,整体上拖累了保险金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
第三是理财性质的保险类型:年金险、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由于理财性质比较强人身属性较弱,保险现金价值账户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在避免债务的功能上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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