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情况下强奸案的认定问题,如何做好法律辩护以及事实还原?附案例分析
在缺乏被告人供述的强奸案件中,司法机关需通过间接证据链证明“违背妇女意志”和“性行为发生”两大核心事实。根据上海等地司法实践,认定标准包括:
间接证据的闭合性:需形成“被害人陈述—客观物证(如生物痕迹、监控录像)—第三方证言”的印证体系,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行为模式的同一性:若多名被害人陈述的作案手段(如药物迷奸、拍摄性侵视频)高度相似,可强化犯罪故意的推定。
· 质疑被害人陈述可信度:
· 若被害人陈述存在重大矛盾(如对案发时间、地点的描述前后不一),或与客观证据不符(如监控显示其行动自主性),可主张指控存在“合理怀疑”。
· 结合双方关系史(如长期暧昧聊天记录、既往自愿性行为)削弱“突发性违背意志”的指控。
· 排除非法或瑕疵证据:
· 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转账信息)若未依法提取或存在篡改可能,应申请排除。
· 生物证据(如精斑、DNA)若未在关键部位提取或与案发时间不匹配,可否定其关联性。
· 利用性行为中的主动表现:
· 若监控显示被害人主动挽手、开门或性行为中采取“女上位”等姿势,可佐证自愿性。
· 引入第三方行为证据:
· 如服务员、路人证言证明被害人未呼救或情绪稳定,可削弱“不敢/不能反抗”的指控。
· 挑战侦查程序合法性:
· 未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未及时封存的物证链,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 借助专家意见还原事实:
· 申请医学专家对被害人伤情成因(如“处女膜完整”是否排除暴力侵入)或精神状态(如醉酒程度)出具专业意见。
李某“零口供”强奸案:
· 法院通过电子数据(加密视频、医保购药记录)与多名被害人陈述的同一性锁定犯罪事实,辩护方则因初期未破解关键证据而成功阶段性降低刑责。
刘某东不起诉案:
· 监控显示女方主动挽手、神态自若,结合血检未检出酒精,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精细化证据审查:
· 重点比对被害人多次笔录差异、生物证据提取时间线及电子数据完整性。
动态调整辩护重心:
· 在证据薄弱环节(如缺乏暴力痕迹、被害人未呼救)集中突破,避免全面对抗。
推动刑事和解:
· 在存疑案件中,通过赔偿、道歉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争取酌定不起诉。
“零口供”强奸案辩护需围绕间接证据链拆解与自愿性行为论证双线展开,通过程序合法性审查、专家辅助及动态策略调整,削弱“违背意志”的指控强度,同时利用客观证据还原“合意性行为”的可能性。
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强奸案在客观性证据(如体液、dna等)缺少而被告人在表面上又能看似“合理”解释其他证据的形成时,往往较难认定,这需要依赖人的常识和生活经验。办案者不可以过于机械的去解读证据,而割裂了证据与证据间的微妙联系。有时候所谓的证据链条,它是需要生活经验和常识作为连接的,如果不用到这些思维,光用纯法律的思维去机械判断分析证据,则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1、比如对被害人报警的判断。被害人报警不要只审查报警的内容,应该深层次研究报警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些报警是在被男朋友、老公捉奸的情况下产生,有些报警系被小姐妹等发现碍于面子而产生,有些报警是在谈判不成后产生,而有些报警是被侵害后自然产生,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将会影响我们的判断。
2、被害人被侵害后的其他表现。上述报警是一个表现行为,我们需要深层次审查。另外还有其他的表现,比如上医院检查,如果被侵害,一般都会上医院检查一下,比如有没有得上性病等。还有跟身边的人是如何陈述的,这些证人跟被害人的关系如何,陈述的内容如何,也是反应被害人真实心理的一个方面。
3、强奸案件被告人不承认的,要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得到了其他客观表现及其他证据的印证,以及被告人对一些情况的解释是否有违常理和生活经验法则。两方面综合判断之下,即便被告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切不可认为是单一证据,因为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还有比如报警行为、跟证人陈述行为、身体检查情况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下面我们学习一个这方面的案例,一审法院就是站在证据本身在思考问题,比如报警记录不能说明什么,被害人对身边的人陈述也是来源于被害人自己,被害人案发后的身体检查造成的阴部损伤也不能证明是被告人造成的。经过抗诉,二审法院认定了强奸罪。
“零口供”强奸案的认定
案例来源:《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评析》(陈国庆主编,张相军副主编)、“国家公诉”
诉讼过程
2014年1月1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未认定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2014年4月14日,一审检察机关经审査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数罪判一罪,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
2014年7月2日,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
现有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仅承认实施抢劫后为翻找财物摸过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的胸部、阴部,不承认实施了强奸行为。
(2)被害人黄某某称,被抢劫并被强行拍裸照后,被告人欲对其强奸,因其剧烈反抗未果。被害人朱某称,被抢劫后,遭被告人强奸两次,当时感觉阴部非常疼。
(3)证人顾某、朱某洁于案发当日从被害人处得知被抢劫、强奸的过程。
(4)案发当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实:“朱某阴道前壁有外伤,黏膜损伤”。
(5)报警记录证实二被害人被抢劫及遭受性侵害后及时报警,尤其是被害人朱某在被侵害后向过路行人讲述了被抢劫和性侵害未遂的事实。
存在的问题
(1)发生性关系,不承认违背妇女意志,目前能认定的只有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强。
(2)被害人在案发当晚是主动应约,事发时没有大声呼叫,不能排除其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3)被害人在移送起诉前与施害人尝试达成和解协议,不能反映其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强烈意愿。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有强奸罪的指控,被告人陈某予以否认,称没有对被害人黄某某及朱某实施强奸行为。经举证质证,公诉机关针对该项指控提供的证据为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的陈述,以及证人顾某、朱某洁的证言,而证人顾某、朱某洁并非现场目击证人,其证明的内容均分别来源于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系传来证据,证据的真实性依附于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的陈述,而二被害人的陈述中针对此事实缺乏有力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朱某的诊断证明中虽记载了朱某阴道前壁外伤(黏膜外伤),但此外伤是否由被告人造成的证据并不充分。且被害人朱某被路人发现后,向路人哭诉遭到司机的抢劫,司机途中欲行强奸未遂。经过以上分析认为,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犯有强奸罪的指控并不能成立。
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来源自然,被害人及报警人讲述事实比较自然、符合情理;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案发后及时报案,而且被害人黄某某、朱某作为女青年,不会无理由地向陌生路人及朋友陈述自己被强奸;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朱某的诊断证明记载朱某阴道前壁有外伤,黏膜损伤是否由被告人造成的证据并不充足”,这一认定不符合案件事实和逻辑;证人顾某、朱某洁虽然不是本案目击证人,但证言来源合法、相互佐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据此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强奸事实确有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报案记录的记载是路人听到朱某哭诉强奸未遂而报警,如果因为与朱某陈述是强奸既遂有矛盾,就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是不当的。因为强奸犯罪涉及妇女的隐私,不排除有些妇女对此事羞于向路人说出等因素,在向路人诉说的时侯,隐瞒了一些情节也是正常的,但当朱某报案后到公安机关作笔录时,两次陈述了被强奸既遂的情况,所作出陈述的内容稳定、一致,且有朱某阴道前壁外伤(黏膜外伤)的诊断证明予以佐证,该证明是被害人被强奸后及时到医疗部门就诊并由医疗部门出具。综上,上述证据形成锁链证实陈某构成强奸罪。
“零口供”情况下强奸案的认定问题,如何做好法律辩护以及事实还原?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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