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的裁判逻辑及有效辩护思路可归纳为以下体系化要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梳理如下:
责任主体切割与定性抗辩
主体身份限缩抗辩
对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非直接管理人员,需证明其未参与日常安全管理且未实施逃避安全投入义务的行为。
对于挂靠、分包关系中的责任主体,需审查合同性质是否构成违法转包(如案例三中C公司与D公司的劳务分包关系)。
切割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
远离现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如未直接参与生产指挥的股东、行政负责人),若无法证明其对特定作业环节负有直接监督义务,可主张不符合《刑法》第134条“直接责任人员”主体要件。
案例参考: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中,若施工负责人与医院管理层无直接安全监督协议,可切割院长责任。
管理职责边界划分
重点审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文件等证据,证明已履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规范义务。
利用第三方责任介入抗辩,如材料供应商未提供危险品说明书导致事故(案例七中铝银浆供应商责任)。
直接因果关系阻断
主张事故系多因一果,如案例七中气象条件(连日大雨致气体挥发性增强)与生产工艺缺陷叠加导致爆炸。
通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实质审查,质疑其证据效力(案例三中检察机关对调查报告的审查方法)。
违法性阻却事由
援引《安全生产法》第36条,证明已安装并正常使用报警装置等安全设备(案例五中企业关闭报警装置的违法性认定)。
主张紧急避险或合规性操作,如案例一中施工方已提供全套安全防护设备。
排除间接因果关系
若事故调查报告未明确当事人行为与事故的直接关联(如仅概括性归责),可主张“多因一果”或介入因素(如第三方违规操作、不可抗力)中断因果关系。
例:内蒙古高压气体泄漏事故中,若检修人员擅自操作系独立行为,可切割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直接责任。
罪过形式抗辩
区分故意违反规章与过失导致结果,强调对事故后果无预见可能性(案例六关于业务过失的构成要件)。
运用《刑法》第134条与《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衔接,避免结果归罪。
程序性抗辩策略
审查行政调查程序合法性,如案例五中消防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规范性。
针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转化程序提出异议(案例三中证据衔接机制缺陷)。
质疑事故调查报告的客观性
需核查调查报告的编制程序是否合法、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如检测报告未经第三方复核),排除行政结论直接作为刑事定案依据。
案例参考:宋某某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发现原报告对赵某某“未及时撤离”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
区分“管理失职”与“技术失误”
若事故源于技术设计缺陷(如设备老化、材料不合格)而非人员管理疏漏,可主张企业已履行常规检查义务,降低主观过错程度。
合规整改作为责任减免依据
企业若在事故后完善安全制度(如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开展全员培训),可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13条主张从轻处罚。
例:长峰医院若存在合规管理体系但偶发人为失误,可减轻管理层刑责。
利用行政前置程序瑕疵
若监管部门未及时查处隐患(如未下发整改通知书),可主张行政机关分担责任,削弱企业“明知风险而放任”的主观恶性。
自首与补救措施
主动 配合调查、及时赔偿遇难者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争取酌定不起诉或缓刑。
切割主从犯责任
对仅执行上级指令的基层人员(如维修工、班组长),主张其缺乏自主决策权,按从犯减轻处罚。
对危险作业罪的适用持谨慎态度,要求证明「现实危险」的具体性(案例五中关闭报警装置与火灾的直接关联)。
在劳务关系案件中,严格区分雇佣与承揽关系。
对缓刑适用保持开放性,如案例七中企业积极赔偿后法定代表人获缓刑的裁判思路。
裁判体系体现了上海法院「实质审查+程序合规」的双重审查标准,辩护需围绕责任主体限缩、多因论证、合规管理体系三个维度展开,同时善用案例数据库的类案检索功能。
辩护需围绕“责任主体切割+证据链拆解”双线展开,重点利用事故调查报告的客观性瑕疵与管理责任分散特点,同时推动合规整改与赔偿谅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