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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梳理,如何提供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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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梳理,如何提供有效辩护?

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   

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如实供述

1、案号:泰高检诉刑不诉[2015]2号

基本案情:袁某某退役后,与汪某甲按民俗举行婚礼,但由于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未领取结婚证。两人婚礼后居住在一起,因汪某甲不愿与袁某某发生性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中,汪某甲提出不愿与袁某某继续生活,双方发生争执。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袁某某想强行与汪某甲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帮袁某某一起将汪某甲拖至家中一楼房间内,并欲帮助脱汪某甲的裤子,但在袁某某的要求下离开。后,袁某某强行与汪某甲发生性关系。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强奸预备,犯罪时年满八十且取得谅解
   2、案号:平检公刑不诉[2018]14号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3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本村村民王某乙在一起乘凉时表示晚上到王某乙家中欲与王某乙发生两性关系,王某乙表示拒绝。当晚21时许,王某甲翻墙进入王某乙家,推门进入王某乙睡觉的卧室,欲与王某乙发生两性关系,王某乙发觉后对王某甲进行呵斥,后王某甲自动放弃,翻墙离开。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且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时年满八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两人关系较好,自首
   3、案号:渝北检刑不诉[2017]244号

基本案情:2017年4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外饮酒后,让其同事被害人李某某前来帮忙开车,李某某在将游某某客人送走后,又将游某某送至游某某居住的浩博天地小区,游某某让李某某在该小区外的桃庄客栈入住后离开。

因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离开客栈时告知李某某,其准备在外独自走走,李某某担心其醉酒后出事,便将原单间换至602号标准间,并打电话让游某某也到该房间内住宿,游某某遂来到该房间,二人各睡一张床。次日凌晨,游某某不顾李某某的反抗,采取身体压制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017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在尚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表示了谅解。

不起诉理由:综合被不起诉人犯罪时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二人事前关系和被害人事后的态度,可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犯罪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作不起诉。

犯罪中止,且存在自首情节
   4、案号:新检诉刑不诉[2017]5号

基本案情:2016年4月27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新丰县丰城街道**街**号的一间麻将档内因借钱给了被害人廖某某,见麻将档内只有其二人,遂起色心,用手强行摸抓廖某某大腿和乳房,意图强奸廖某某,期间因廖某某称去开房解决,犯罪嫌疑人遂放开廖某某,未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廖某某逃离。

不起诉理由: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且钟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强奸未遂
   5、案号: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5]8号

基本案情:田某某进入房间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迫使田某某屈服与就某某采用威胁、恐吓、掐脖子、打耳光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折磨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并对其进行凌辱;直至5时许,被害人田某某才在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睡着时乘机逃离。逃回宿舍的被害人田某某因遭受的羞辱而痛哭不止,后在TV同事们的协助下,连夜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抓获归案。

不起诉理由:因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明本案系强奸既遂的证据尚有不足,经审查,按照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原则,认定本案系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道**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9月9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19日17时许至2015年7月23日12时许期间,许某某分别在**县“鸿临宾馆”205号房、岩板路“银河之星酒店”606号房对李某某多次实施强奸。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江西省新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2006年8月29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3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由新余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新余市公安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其朋友章某某经营的**区沿江路外滩十八号酒吧玩时,看到在该酒吧上班的王某某,遂邀请王某某和章某某一起吃夜宵,王某某与朱某某吃完夜宵后,朱某某以喝醉酒为由要王某某送其回**区劳动北路融城大酒店,凌晨3时许,章某某就开车将他们二人送到融城大酒店即离开,到酒店后朱某某强行将王某某拉至酒店1621房间,在房间内朱某某想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一直不肯,朱某某就使用暴力手段拽住她的头发将其甩到床上,王某某就一直在哭,然后朱某某又掐她的脖子强行将她的裤子全部扯下,并在旁边的床头柜上拿了一个避套戴在阴茎上,后压在王某某身上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就是反抗不肯,后王某某摔碎房间内台灯割腕后血就流出来了,朱某某才终止其暴力强奸行为。此时王某某的闺蜜吴某某正好打电话来找她,听到她的哭声后就和其他三位朋友一起赶到融城大酒店,后就将王某某送到了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报了警。经**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在《刑法》(2019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等法律中有条文对强奸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任何性别的个体都可能成为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或受害者。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制进行性交行为。强奸行为可以包括强迫进行阴道性交、口交、肛交等行为,例如男子强行将阴茎插入妇女肛门或口中的行为,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明文规定为强奸行为。但目前中国现行刑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主体为男性,即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强奸行为实施者为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性自主权与同性之间的强奸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处理。

性知识缺乏、性观念淡薄、滥用酒精等都是强奸犯罪的诱因。强奸行为侵犯了强奸受害者的性权利,造成其身体与精神的巨大伤害,严重损害了强奸行为承受者的人格尊严。强奸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与心理上长期和严重影响,并且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儿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更易于试图或实施自杀。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及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梳理,如何提供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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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桂,13122610155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硕士,《银行家》期刊撰稿人,律师和理财师证书,发表十多篇家族信托文章。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财富规划和传承。我的目标是做企业家的私人律师,民事和刑事交叉,避免诉讼的发生,维护家庭的稳定。使用保险、信托,代持,协议,理财产品等金融和法律工具做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