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桂律师 13122610155
全国首例!处理催收非法债务触犯寻衅滋事罪,主要的辩护思路是怎样的?
主张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 法律依据:
· 催收非法债务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明确将“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独立入罪,刑期(3年以下)轻于寻衅滋事罪(5年以下),需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 关键辩点:
· 需证明催收行为系针对“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而非合法债务,且行为人主观明知债务非法。
· 若催收手段未超出“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等法定行为类型,应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
否认“无事生非”的主观故意
·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等主观动机,而催收非法债务罪系为追讨特定债务,二者动机存在本质差异。
· 若存在明确债务关系(即使非法),且催收行为未超出债务纠纷范畴,应主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性”要件。
催收手段的严重性认定
· 寻衅滋事罪要求“情节恶劣”(如多次恐吓、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而催收非法债务罪仅需“情节严重”(如多次催收、金额较大)。
· 若催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未产生实质恐惧或未扰乱公共秩序),可主张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
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的区分
· 若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如部分本金合法、利息非法),需通过合同、资金流水等证据拆解债务构成,主张催收行为针对合法部分,降低行为违法性。
“软暴力”催收的合法性质疑
· 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催收合法债务的“软暴力”行为需以“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为前提,否则不构成寻衅滋事。
· 若催收行为未经前置行政处理,可直接主张程序要件缺失。
证据链的质疑
· 催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需明确,若缺乏直接证据(如恐吓录音、被害人精神损伤鉴定),可主张证据不足。
· 电子数据(如通话记录、聊天截图)需审查取证程序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
量刑情节的争取
· 自首、退赃退赔、初犯等情节可争取从轻处罚。
· 若行为人仅参与部分环节(如协助记录债务信息),可主张从犯地位,降低刑责。
案例参考
· 某网贷催收案中,法院认定催收行为针对非法高利贷,且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最终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刑期仅为1年。
· 在谭某催收案中,因被害人存在还款能力且催收手段未超出债务范围,法院未认定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动机与行为关联性要求)。
辩护需围绕罪名定性争议与行为情节拆分展开,重点论证催收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偏离,同时利用程序瑕疵和量刑情节争取最优结果。若债务性质或催收手段存疑,可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民法典》对高利贷的界定,强化辩护说服力。
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
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根据端州法院庭审直播了解到,3月2日,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受审。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审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参与审理此案的端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葛雪媚表示,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4名被告人。
经法院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被害人还款;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端州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为黎某等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该案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这一判例,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很多被起诉的案例,此前警方或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这意味着,相关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本身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以后的非法催收案,会更加精确判定具体行为模式,如果在催收非法债务之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有可能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出现重合,一般是择重罪处罚。”
处理套路贷的又一思路
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我们将上述条款称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上述“新法”实施之前,套路贷案件中涉及催收业务的,一般是按照敲诈勒索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进行定性;当然也有部分案件仅认定诈骗罪一罪的情况下,将催收行为纳入套路贷案件司法解释强调的“软硬兼施索债”的手段行为中,不再单独定罪。
但是,上述两种情况都会存在一个问题:一是在全案仅认定诈骗罪一罪的情况下,部分相对独立于放贷行为的催收手段,如果同样认定为诈骗罪,则会导致量刑明显畸重;二是对于办案机关认定数罪的情况下,将部分超出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催收手段,单独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
但是此种情况下,也会存在罪名的认定矛盾,如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可能无法解释部分涉案回款到底是诈骗取得?还是敲诈勒索取得?容易导致一行为及其结果被重复评价的问题。如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借款人与涉案平台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将“索债”行为认定为具有“无事生非”性质的寻衅滋事罪,又明显不妥。
基于上述考虑,立法才会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目的是对于涉套路贷案件中的部分催收人员,以及高利贷涉刑事案件中的部分涉案人员,更为精准的适用刑法。立法综合考虑后,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量刑控制在三年以下,故具体适用时,该罪量刑一般都会轻于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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